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