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