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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