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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