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