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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