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一百零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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