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一百零八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