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