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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