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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