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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