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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