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