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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