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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