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