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