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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