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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