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