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