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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