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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