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