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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