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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