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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