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