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