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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