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