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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