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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