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