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百三十六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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