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