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第五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第五百四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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