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