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