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