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