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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