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二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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