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