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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