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