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