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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