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