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