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